“东方旋律”奏响欧洲大陆 以乐为媒描绘中国故事******
中新网北京11月30日电(刘越)足迹遍及布鲁塞尔、卢森堡、巴黎等地,持续将近一个月……由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主办的“东方旋律”音乐会日前落幕。中国音乐与西方经典珠联璧合,现代韵律与传统典雅交相辉映,尽显文明间的相融相通。余音绕梁之间,中欧人文交流也奏响新的篇章。
图片说明:比利时“艺韵”女子弦乐四重奏。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供图中西艺术文化互鉴 欧洲名家奏响“东方旋律”
在《东方旋律》钢琴协奏曲流畅、雄浑的节奏中,10月29日,“东方旋律”音乐会在美丽的布鲁塞尔拉开帷幕。比利时音乐家尚·马龙、左汉与比利时“艺韵”女子弦乐四重奏组合为观众带来了荟萃中外名曲的精彩演出。
此后,在欧洲多地举办的一系列别开生面的“东方旋律”音乐会上,《康定情歌》、《月亮代表我的心》等耳熟能详的中国乐曲与《爱的礼赞》、《G大调弦乐小夜曲》等西方经典轮番上演,欧洲音乐家用中国传统乐器扬琴创作演奏的《梦想飞行》《雪河》《永恒》等乐曲,带观众充分领略不同音乐文化的独特魅力。
尚·马龙是比利时钢琴演奏家、作曲家,他20年来积极参与中欧文化交流。关心中国发展的他,先后创作了上海世博会比利时馆主题曲《我们的歌》和《黎明的编钟声》《樱花珞》等音乐作品,参与《当爵士遇到昆曲》《让世界听见中华好民歌》等节目录制,演出足迹遍及北京、上海、长春、深圳、贵州等地。
图片说明:比利时音乐家尚·马龙。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供图他倾情演绎了《东方旋律》《斯塔沃洛狂欢节》《茉莉花》《康定情歌》等乐曲,并分享了《东方旋律》的创作感想。在他看来,《东方旋律》创作于他在中国举办第一场音乐会20周年之际,是致敬中国发展伟大成就的作品,表达了对中国更加美好未来的期望和祝愿。相信美妙的音乐能够凝聚心灵,沟通彼此,激发热情。希望比中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且富有成效。
左汉则是在青岛居住期间接触到中国传统音乐的,自那起就对中国音乐着迷。他曾多次与中国音乐家合作,为中国传统乐器扬琴、笙、琵琶和笛子等创编乐曲。演奏中,他在钢琴和扬琴两种截然不同的中西方乐器间完美自如切换,倾情演绎了以中国神话“嫦娥奔月”为灵感创作的《月亮梦想家》《飞行梦想》《月亮愿望》系列作品,令人耳目一新。
图片说明:比利时音乐家左汉。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供图深化中欧人文交流 “东方旋律”描绘中国故事
“东方旋律”以系列音乐会为媒,让欧洲民众加深了对中华文化、中国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天下情怀的认知和了解。一位在布鲁塞尔观看了演出的欧盟官员表示,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沟通和对话弥足珍贵,只有相互理解才能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这场音乐会不仅展现了“东方旋律”,也让西方人看到了中国人民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语言。聆听者可以超越国别、种族、文化差异进行最质朴的心灵交流,产生情感共鸣。正如比利时国家电视台IXPE频道《Shinyusu》栏目主持人纳迪尔·阿杰奈所说:“这不仅是一场流行和古典的交流,也是一场中西文化的碰撞”。
近一个月以来,“东方旋律”音乐会在欧洲几度巡演,各方积极评价如潮。11月17日,“东方旋律”落地巴黎,法国新里昂中法大学副主席阿兰·拉巴特认为,这是一场非常有意义的活动,“今晚我们听到了西方人演奏中国的音乐,完美呈现了中欧之间的文化交流。”
“东方旋律”音乐会欧洲巡演在马耳他、卢森堡等地奏响,反响依旧热烈。在马耳他国家创意艺术中心音乐厅开启的演出,令圣玛格丽特中学“中国角”师生激动不已。“中国角”创始人马丁·阿佐帕迪老师说,非常感谢音乐会为学生们提供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马耳他青少年能近距离感受中国音乐与中国文化的魅力,通过音乐艺术鉴赏增进对中国文化和多元文化的了解。
中国驻法国大使卢沙野、驻比利时大使曹忠明、驻卢森堡大使华宁、驻马耳他使馆首席馆员彭熠军参赞,以及比利时埃诺省省长勒克莱、比中经贸委员会主席德威特,法国巴黎七区第一副区长若西亚娜·高德、团结进步党主席雅克·舍米纳德,马耳他国家文物局局长马里奥·库塔亚、马萨斯卡拉市市长马里奥·卡莱亚、马中友协主席雷诺·卡莱亚,卢森堡副议长马尔斯·迪·巴托洛梅奥等来自比利时、法国、马耳他、卢森堡的各界嘉宾,出席了“东方旋律”系列音乐会。(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